在沒有劃線的十字路口發生了交通事故如何責任認定?
作者:蘇州道路劃線 發布日期:2019-07-22 09:39 關注次數:2767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檢查、檢查、調查及相關檢查鑒定結論,及時出具交通事故確認表,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事故認定書的重要性在于其記載內容,其中事故責任是最重要的。事故責任是各當事人在事故發生中發揮的作用和責任的大小,是關系司機是否承擔刑事責任的直接決定的影響因素之一。此外,事故責任對行政責任的負擔以及民事責任的負擔也具有重要的影響作用。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以及無責任。在實際評定時,應從安全事故的自身下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60條的規定,事故責任的認定規則為:
(1)僅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該方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共同過錯導致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確定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多方均無造成交通事故的過失,歸屬于交通出行意外事件的,多方均無義務。
但是,如果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另一方不負責任。
此外,還應當注意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承擔全部責任的特殊情形:
(1)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而逃跑的;
(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的。
為躲避法律法規責任追究,如果一方當事人棄車逃跑、躲藏,如果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如果有證據證明逃逸方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責任不得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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